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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7 生效日期: 2000-05-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法[2000]30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市局下发了《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9]208号)(以下简称“208号文”),近来陆续接到各局来电,要求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经市局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属于核发证件行为,在登记、变更环节核(换)发证件的不给批复,不予核(换)发证件的应做出批复并说明理由;对纳税人撤销登记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结税结票手续,未发现问题同意撤销登记的,予以办理撤销登记,凡办理结税结票手续中发现问题的,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处理;对于纳税人提出的迁移税务登记事宜,应予办理,不使用批复。

  二、关于发票领购
   市局将修改并重新印制现行《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加入有关诉权内容。新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下发使用前,现行《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可继续使用,但有关诉权内容由各局自行打印添加到表中,可不使用批复;自行打印添加有困难的,应按208号文的规定使用批复;印章一律用局章,不得使用征管科印章。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批复及印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审批程序,市局已在京国税[2000]049号文件中明确。为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批复文书及印章,经市局研究决定,全市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批复文书及印章(样式附后)。统一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认定使用的文书及专用印章由各局自行印制和刻制。

  四、关于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有关程序和批复问题市局将另行发文,在没有做出新的规定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正式接单后,区别如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市局批复退税的,由各局根据市局文件按企业进行分解,制作通知,告知批复情况及诉权。
   (二)审核中发现问题并进行查处的,由查处部门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三)由于其他原因不予退税的,由各局批复,说明原因并告知诉权。

  五、关于其他申请事项
   纳税人提出的上述事项之外的其他申请事项,凡属于需首次确认后在一定时期内执行(如:即征即退、福利企业等等需经审批后方可享受某种优惠政策的事项)的,在首次确认时应予批复,以后执行该批复时,经审查后完全同意(批准)的,可不予批复,部分同意(批准)或不同意(批准)的,应作批复,说明原因及理由并告知诉权;属于即时发生的申请事项(如:缓缴税款申请等等),经审查后不论是否同意(批准),均应批复,说明原因及理由并告知诉权。

  六、关于《税务处理决定书》
   现行《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告知诉权的内容是在文书下方的注解栏。告知诉权应是税务文书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放在正文的最后一段。更改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在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发放前,现行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继续使用,但各局在使用时应自行将有关告知诉权的内容添加在正文的最后一段。

  七、关于诉讼期限
   凡涉及有关纳税人诉权中的提起诉讼的期限,除了征管法规定的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外,对其他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一律按《行政诉讼》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三个月执行。各局自行在有关批复文书中修改。

附件:1.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批复(格式)
2.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批复(格式)
20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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