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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0 生效日期: 1998-02-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8]5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农林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工程,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全社会做好就业工作,现就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滩、荒沟、土地(以下简称“三荒一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实现就近就业、本乡本土就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就业是多渠道、全方位创造就业岗位的一种形式,各区(县)有关部门都要关心支持这项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承包租赁“三荒一地”必须坚持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承租双方应签订承包租赁合同。

  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承包租赁的“三荒一地”,若在使用期内,遇有国家有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租人治理开发的成果给予合理补偿。

  四、承租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目标、用途,自主开发经营承租的“三荒一地”。
  (二)享有承租“三荒一地”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财产所有权。
  (三)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待遇。
  (四)开发、治理农村“三荒一地”的,享受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
  1.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免征一至三年农业特产税;
  2.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区(县)财政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五)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保护自然资源和公用设施,并按期交付租金。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保证承租方的自主经营,不侵犯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生产技术等项服务。

  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就业可享受有关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办理了承包租赁合同的,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符合条件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
  (二)下岗职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有关的技能培训后,承包“三荒一地”的,凭《承包租赁合同书》、《居民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或《北京市城镇职工下岗待工证》向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享受转业训练经费补助。

  七、申领自谋职业补助费手续:
  (一)失业人员持《承包租赁合同书》(影印件)、《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和《居民身份证》及个人印章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余额。
  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的持本人申请、《承包租赁合同书》(影印件)、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协议书和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证明,向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提出申请,区(县)劳动局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支付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二)下岗职工持本人申请、《承包租赁合同书》(影印件)、《北京市城镇职工下岗待工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协议书(影印件)到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请,区(县)劳动局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支付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八、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承包“三荒一地”取得一定效果并安置了其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核,报市劳动局批准后,一次性支付生产自救扶持资金。

  九、承包租赁“三荒一地”的城镇人员应将档案存到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当其失业或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失业等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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