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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8 生效日期: 1999-06-28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教育部
发布文号: 计价检〔1999〕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及《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对高校毕业生收费等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违反政策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问题。这些乱收费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价格政策,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对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鉴于今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经开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制止针对毕业生就业的各种乱收费,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现就制止向毕业生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要站在讲政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对于安排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6号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巧立名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 
  二、各地价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的不合理经济负担,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以前所发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其收费规定与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事后的相关工作。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监督检查,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对国家计委、教育部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下发后,仍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的地区、部门和学校,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乱收的费用要退还学生,不能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各级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高校毕业生收费的有关政策,对认真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的典型要宣传表扬;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 
  本通知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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