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署期对教师、学生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1 生效日期: 1999-06-21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
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9〕7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 
  为扩大消费,提高运营效益,经研究,决定在暑期对教师、学生乘机实行优惠票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至9月15日止(乘机日期),教师、学生乘坐国内航班(含国际航线国内段)实行统一优惠票价,教师优惠25%、学生优惠40%。 
  二、购买教师、学生优惠客票,须提前7天出票。客票不得自愿变更。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退票的,收取实收票款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之后退票的,收取实收票款50%的退票费。教师、学生优惠与团队优惠不得相互组合使用,不得实行双重优惠。 
  三、购买教师、学生优惠客票,除出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证明)外,还须出示有效的附加身份证明。教师身份证明为国家教育机关颁发的《教师资格证》(或学校颁发的《工作证》),并附学校介绍信;学生的身份证明为学校颁发的《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 
  四、教师、学生优惠客票,仅限在航空公司售票处、营业部及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具有销售折扣机票资格的销售代理人销售。销售教师、学生优惠机票时,应将教师、学生的附加身份证明复印留存,分别附在机票出票人联和会计联后;填开教师、学生优惠机票时,须在机票的票价等级、客票类别栏填开票价代号(教师票价代号为YDT、学生票价代号为YSD)及折扣率,以备核查;票价栏须按旅客实付票款金额填写。 
  五、各航空公司对教师、学生优惠票要实行舱位管理,对售出的教师、学生优惠票要做好统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10月1日前报民航总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加强市场监管,对假借教师、学生名义优惠扩大优惠范围,扰乱航空运输市场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