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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款运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5 生效日期: 1999-02-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拆字[1999]第95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
  为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公益,保证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款运作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到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并存入拆迁补偿所需资金。

  二、城、近郊区存储拆迁补偿指定银行暂定为:
  (一)中国建设银行城建支行(方庄);
  (二)中国投资银行安定门支行;
  (三)中国工商银行东城区支行王府井分理处;
  (四)中国工商银行南礼士路支行百万庄分理处。
  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存储银行由各区县房地局根据便于拆迁当事人存取和便于拆迁管理的原则,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指定,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市、区县房地局可根据业务运作情况,对指定银行进行适当调整。

  三、拆迁人存入拆迁补偿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出具存款证明。拆迁补偿存款证明一式三联,一联由拆迁人提交房地局,一联由经办银行留存备查,一联由拆迁人留存。

  四、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区县房地局出具拆迁补偿存款证明。
  区县房地局应当根据拆迁地点、拆迁量,以及拆迁人提供的补偿房屋等情况,对补偿的充足率进行审核。区县房地局认为拆迁人存入的拆迁补偿款不足的,拆迁人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制作补偿清单,经区县房地局核定后,与经办银行根据补偿清单协商补偿款划款及支付有关事宜。

  六、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按照补偿协议约定付给被拆迁人补偿款。被拆迁人领取补偿款,应当与拆迁人填写领款赁证,并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

  七、拆迁人存入的拆迁补偿款不足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及时补足。拆迁结案后,拆迁补偿款有结余的,经办银行应当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和房地局出具的结案证明,将余款转到拆迁人的帐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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