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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1 生效日期: 2002-12-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文号: 京农信发[2002]268号

各区(县)联社、市农信社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近期人民银行营管部印发了《进一步扩大北京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指导意见》(银管发[2002]306号)。市联社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原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工作,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切实解决京郊农户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
附件: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
  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进一步提高郊区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京郊农村经济发展,结合人民银行《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北京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指导意见》以及市联社《关于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细则,为下一步扩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打好基础,真正解决农村中的中、低收入农户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逐步扩大京郊农户贷款的受益面。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概念
  本实施意见中的“农户”是指: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等。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附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 '核定限额,随用随贷、次数不限、余额群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办法。农户根据自身需要,在有效期限和限额内,凭贷款证(卡)、身份证到信用社直接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随用随贷。

  二、贷款对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对象主要是:信用程度较好、对一般性资金需求量不大且无法提供抵(质)押和保证担保的中低收入农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主体为农户,村委会、村支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农户意愿安排贷款、使用贷款、挪用贷款。
  基本条件为:
  1、本辖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2、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未拖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 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4、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 动力,项目规模符合借款承受能力。

  三、贷款用途
  小额信用贷款属于综合性贷款类,采取一次核定限额、周转使用、以“信用”作为放贷基础的一种贷款方式。其用途无法进行严格界定,重点解决农户以下生产、生活、
  消费方面的资金需求:
  1、种植业、养殖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所需贷款;
  2、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3、小型农机具贷款;
  4、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5、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6、助学及消费贷款等。

  四、贷款限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 3万元。对信用极好、经营项目特别优良的农户,经本区县联社批准,贷款限额可以超过3万元。“优秀”等级限额掌握在3万元以内;'较好”等级限额掌握在2万元以内掌握;'一般”等级限额掌握在1万元以内掌握。
  各区县联社可根据自身地区实际状况和信用社资金状况进行适当调整,对经济发展较好、信用社资金相对充裕的,可以适当提高上限;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边远山区或发放农户贷款资金缺口较大的区县,可适当降低贷款的额度。
  对确有需求且资金需求量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的,可采取组合贷款的方式加以解决。即在限额内,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超过限额的可采取抵(质)押、农户联保等担保方式予以解决。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最长期限原则上控制在3年以内,具体期限可根据农户的资金用途进行合理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贷款利率浮动控制在30%以内。对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比照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年一收息的方式。

  六、资信评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为基础的贷款方式,“资信”的评定是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基础,没有 '资信”就没有贷款。在实施过程中要紧紧依靠乡镇政府,紧紧依靠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充分做好农户的资信评定工作。
  (一)建立评定组织
  要以乡镇政府和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合评审组织,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信用社负责人和村级评审小组负责人组成,小组的主要职责是:l、负责对当地农户信用等级的最终评审;2、确认区域内的信用贷款的最终限额;3、确认乡镇政府负责风险资金的筹集;4、向农户推荐脱贫致富项目;5、监督农户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6、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和贷款证(卡)的发放;7、与农户签定《农户小额贷款合同》。
  要以村为单位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审小组:由村委会、党支部和村民代表组成,信用社派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1、接收农户申请;2、审查农户资信状况;3、确认农户资信等级;4、监督农户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归还;5、决定信用制裁手段;6、评议对信用贷款户的奖惩;7、建立信用档案等。
  (二)评定步骤
  1、农户向村级评审小组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2、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定小组及信用社信贷人员调查核准农户家庭财产及收入情况、生产资金需求情况,并提出信用状况评定意见;
  3、由乡镇资信评定小组根据村级评定小组的评定情况,最终确认对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核定贷款限额,核发贷款证(卡);
  4、明确管户信贷员,并登记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台帐。
  (三)评定等级
  农户资信评定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等级。
  1、“优秀”等级标准:
  (1)贷款本息归还率100%;
  (2)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3)家庭年人均劳动所得在3500元以上;
  (4)自有资金占本户所需资金的30%以上;
  (5)社会信用度很好。
  2、“较好”等级标准:
  (1)贷款本息归还率100%;
  (2)家庭年人均劳动所得在2500元以上;
  (3)社会信用度良好。
  3、“一般”等级标准:
  (1)贷款本息归还率100%;
  (2)家庭年人均劳动所得在1500元以上;
  (3)社会信用度较好。

  七、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对已核定贷款限额的农户可根据自身需要,在有效期限和限额内,凭贷款证(卡)、身份证到信用社直接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随用随贷。同时,条件成熟的信用社可试行农户贷款上柜台制度,在有条件的信用社营业网点设立农户贷款柜台,直接为农民办理贷款咨询、预约考察,办理贷款和还款等业务,有条件的信用社可送贷上门。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台帐,准确登记借款户的基本情况和信用等级贷款限额,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帐,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贷款证的记录应与信用社的台帐保持一致,如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员要做到:
  1、熟悉农户的生产经营、家庭经济情况,有无其它借款或为其他人担保,并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材料真实性负责;2、熟悉当地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战略发展目标,做到投向准确,投量适度;3、熟悉农业生产季节及当地自然经济条件,做到适时发放不误时机;4、熟悉农村市场,了解农村经济动态,能为农户提供各种致富信息;收集各类生产经营技术信息,为农户提供信息服务;6、对所管理的农户贷款 '包放、包管、包收”。
  村级评审小组,每半年要进行一次信用情况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给当地信用社。乡镇评定委员会每年审核一次。对农户信用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关的贷款额度。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及时收回贷款证(卡),并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资格。

  八、适用范围
  为较好解决京郊中、低收入农户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增加农户的贷款受益面,山区区县联社要在试点成熟条件下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同时,近郊区、平原区联社也要在近郊城乡结合部及平原地区因地制宜地开展区域小额信用贷款的试点工作,对开展 '订单农业”、“公司+农户”等生产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户,对确有资金需求的,也可以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共资金不足的问题,提高共生产致富能力。

  九、组织管理
  1、区县联社要成立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管理指导办公室”,与区县政府密切配合,提出小额信用贷款发展计划,由主管区县长任组长,农委(山区办)、联社等区县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对乡(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2、乡(镇)要成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管理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主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信用社主任等为成员,负责对该乡镇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管理、检查。
  3、乡(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资金,集中存放在试点信用社,滚动使用。农村信用社与乡(镇)政府签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根据风险资金额度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信用贷款规模,如农户信用贷款出现风险或损失,经放款信用社和乡(镇) 政府催收无效的,要扣划相应额度的风险资金进行补偿。
  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由乡(镇)政府和信用社组成联合评审组织,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对贷款逾期未能结清或不能定出还款计划的农户,原则上次年不予核定信用贷款额度。
  5、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部分信用社可试行支农联络员(协贷员)制度,以解决信用社信贷人员不足的问题。针对山区信用社管理区域大、信贷人员不足的现状,为提高信贷支农管理水平,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益面,信用社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农户共同推选部分威信高、责任心强的干部或农户作为支农联络员(协贷员)充分发挥其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协助信用社加强信贷管理。
  支农联络员(协贷员)的职责:
  1、每季向信用社通报一次本乡(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总体情况,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对信用社工作的评价情况;
  2、协助信用社评审组织调查了解农户家庭状况和发展项目的基本情况,初步评审贷款项目是否可行;
  3、协助信用社对农户贷款进行贷后检查;
  4、协助信用社催收到期贷款,督促农户积极还款。

  十、几点要求
  1、各区县联社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程度,充分了解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重大意义,增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自觉性。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仅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端正经营方向,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同时也增强了农村信用社与农村基层党政干部和广大农民的紧密联系。在实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过程中,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金融秩序,逐步建立农户、乡村信用评定制度,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
  2、要积极学习和实践 '三个代表”,增加为农民服务的手段,逐步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切实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使信用社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农信社只有真正信农、支农、服务于“三农”,才能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分散规避贷款风险,提高自身经济效益,才能使信用社、农户实现 '双赢”的目标。
  3、要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范围,扩大农户贷款面和受益面。山区区县联社在条件成熟、信用程度较好的乡镇要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近郊区和平原县联社也要因地制宜,在社区建设完备、管理机制健全的条件下试办社区小额信用贷款,切实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推广工作落实到实处,较好解决京郊农户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
  4、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制度的基础上,各区县信用社要结合实际,根据每个村(镇)贷款农户占全部农户的比例、还款和信用户比例等情况,逐步开展评定信用村(镇)的试点工作,对不同信用程度的村(镇)实行分类管理,更好地发挥小额农贷的作用。
  5、在工作中,乡镇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宣传工作。一是要使农户充分了解此项贷款的性质和扶持范围,在需要贷款扶持的情况下,积极申请此项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要使农户认识到贷款约有偿性和归还性,防止在没有投资项目的情况下盲目贷款,从而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信用贷款使用效率。
  6、在发放农户贷款证(卡)的过程中,农村信用社要在详细调查,掌握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一是在做好调查分析工作的基础上,严格把好发证(卡)关。二是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在资金力量有限的条件下,让那些符合贷款条件和信贷政策的农户得到急需贷款。三是制定措施,做到既要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生产资金紧缺问题,又要尽量降低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
  7、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增强对农户贷款的资金实力。一是要争取各级党政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把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增强农村信用社贷款实力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二是要增强信用社员工放贷、管款、收贷的责任心,确保新增贷款的质量,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能够周转使用;三是调整信贷投放结构,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逐步增加对农户贷款的比例,确保农户信贷资金的需求;四是加强内部资金的合理调配与调剂,及时解决部分信用社资金不足的困难。
  8、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良好的信合形象。信用社信贷人员要牢记 '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发扬“背包下乡、服务上门”的优良传统,搞好流动服务、上门服务,使农民能够真正感受到农村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同时,农村信用社还要充分发挥机构多、信息灵这一优势,在做好存款、贷款、现金和结算等金融服务的同时,进一步为广大农民提供多样化、综合性的服务,充分发挥连接农户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逐步树立农村信用社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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