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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 2001-11-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2001]59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制后可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北京市规划委《关于报送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工程设计单位名单的函》(市规发[2001]859号)文件所确认的单位(文件附后),其他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相关政策。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后,经认证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之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一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三、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凡改制后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必须与所进入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分开核算,不进行独立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宜,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工商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在具体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市规委的确认名单(市规发[2001]859号)。
  2.转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还需提供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等,以确认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以此为依据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自行减免税款,一经发现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6日 国税发[2001]6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前款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000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未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的勘察设计企业;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时,不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需持转制后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七、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未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欠。
  九、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1年6月11日 京政办发[200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推动本市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制定了《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1年5月29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对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本市机构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政企建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改革的目标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主体。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专业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市属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制度进行改革。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调动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更多更好的设计精品,为首都城乡建设事业服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要同时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勘察设计单位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运作模式,可以组建或参加企业集团,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其它分支机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某一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企业集团。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应进行资产核定,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对国有资产现状进行明确表述,以防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在改制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可将1984年以来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0%-40%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偿还企业债务、冲抵不良资产等。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通过合理配置国家、集体、职工和法人的股权,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努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市政府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享受科技企业优惠政策。
  (二)改革勘察设计收费体制,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成本、利润、税金和社会承受能力,对原收费标准适时调整、提高。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商市规划委制定。
  (三)勘察设计单位自改为企业之日起至2004年底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改企转制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办法,由市规划委和市劳动保障局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后,参照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另行制定。
  市规划委要继续与市财政局等部门认真研究给予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的具体扶持政策,积极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步骤: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做好改企转制的准备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政策,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凡全额或差额财政拨款(含曾经全额或差额财政拨款)的改企转制单位,应将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并按照京国资发[1998]250号和京国资发(1999)75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清产核资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登记。
  (三)勘察设计单位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规,选择适合本单位情况的改企转制形式,起草改企转制方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经报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改企转制方案应当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和出资人同意。
  (四)改企转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改企转制登记后,持原主管部门批件到市计委、市编办办理撤编手续,到市劳动和社保、人事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及有关工资变更手续。
  (五)具有事业与企业两个法人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持局级主管部门的批件,经市计委、市编办核销事业编制后,享受扶持政策。
  六、本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市规划委牵头,会同市政府体改办、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七、中央及军队在京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首都的重要力量,本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改企转制工作的联系,协助开展工作,推动全行业改企建制的工作进程。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报送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名单的函
     2001年8月16日 市规发[2001]859号
市地税局:
  现将落实京政办发[2001]48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享受扶持政策第四条第三款的单位名单提供给贵局,恳请转告其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协助予以逐一落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附:北京市市属勘察测绘设计事业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资格等级 纳税地点 注册字号
1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自收自支 甲级  西城区  01533
2 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总院   自收自支 甲级  西城区  00912
3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差额拨款 甲级  西城区  00604
4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差额拨款 甲级  宣武区  01378
5 北京市维拓时代建筑研究院  自收自支 甲级  朝阳区  00333
6 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院  自收自支 甲级  朝阳区  00493
7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  自收自支 甲级  西城区  00486
8 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自收自支 甲级  海淀区  01099
9 北京市园林古建设计研究院  自收自支 甲级  海淀区  00514
10北京市第一轻工业设计所   自收自支 乙级  西城区  00014
11北京市粮食工程设计院    自收自支 乙级  宣武区  00965
12北京市公路局公路设计研究院 自收自支 乙级  宣武区  00741
13北京市丰台区建筑市政设计院 自收自支 乙级  丰台区  06-476
14北京市昌平科海建筑设计院  自收自支 乙级  昌平区  21-0461
15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自收白支 甲级  海淀区  01487
16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差额拨款 甲级  海淀区  01343
17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院  全额拨款 乙级  无登记  01444
18北京自动化系统工程设计院  自收自支 甲级  西城区  00100
19北京市水利水电设计中心   自收自支 丙级  海淀区  01111
20北京市科技建筑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西城区  01696
21北京市电子工业建筑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东城区  00392
22北京市民政局建筑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东城区  00398
23北京京耀医药工程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西城区  01566
24北京华宇星园林古建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西城区  00517
25北京北节能源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朝阳区  1110000742:
26北京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差额拨款 乙级  东城区  00316
27北京市宣武区建筑勘察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宣武区  04-0004
28北京宣美园林绿化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宣武区  04-0044
29北京市朝阳区水利设计室   自收自支 丙级  朝阳区  05-0411
30北京市海淀区建筑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海淀区  08-0088
31北京市海淀区园林工程设计所 自收自文 丙级  海淀区  08-0051
32北京市房山区建筑勘察所   自收自支 丙级  房山区  11-0379
33北京市房山区建筑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房山区  11-0160
34北京市房山区城乡规划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房山区  11-0162
35北京市通州区建筑勘察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通州区  23-0223
36北京市通州区市政工程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通州区  23-0154
37北京市顺义区建筑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顺义区  22-0092
38北京市顺义区工程勘察所   自收自支 丙级  顺义区  22-0093
39北京市顺建市政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顺义区  22-0254
40北京市顺义区园林规划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顺义区  22-0059
41北京市顺义区规划测绘设计所 自收自文 丙级  顺义区  22-0094
42北京市怀柔利时规划勘察
  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怀柔县  27-0063
43北京市怀柔县测绘所     自收自支 丙级  怀柔县  27-0064
44北京市密云县水利勘察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密云县  28-0159
45北京市密云县建筑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密云县  28-0003
46北京市延庆县建筑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延庆县  29-0170
47北京市延庆县工程勘察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延庆县  29-0252
48北京市大兴县建筑勘察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大兴区  24-o015
49北京市大兴县市政工程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大兴区  24-0072
50北京市远大规划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大兴区  24-0261
51北京市平谷县水资源局
 工程勘察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平谷县  26-0258
52北京市平谷县建筑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平谷县  26-0151
53北京市平谷县城乡规划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平谷县  26-0207
54北京市平谷工程勘察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平谷县  26-0152
55北京市昌平县工程勘察所   自收自支 丙级  昌平区  21-0337
56北京市昌平县水资源局
 勘察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昌平区  21-0144
57北京市昌平县城镇规划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昌平区  21-0451
58北京市昌平县工程测量所   自收自支 丙级  昌平区  21-0065
59北京市密云县规划设计所   自收自支 丙级  密云县  110228-00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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