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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社保所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 2003-06-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服发[2003]10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全面掌握就业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准确地研究解决问题的应对方案。经研究,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乡镇)、社区居委会四级就业服务工作体系的基础上,在部分街道(乡、镇)社保所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社保所定点联系制度的目的
  今年以来,为推进再就业工作,市、区(县)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政策,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在沟通市、区(县)与社区,开展宣传、落实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非典”疫情爆发时期,各社保所一手抓防“非典”,一手抓促就业,组织大批失业人员参与社区管理、消毒以及防疫隔离等工作,开发了一批新的就业岗位,为促进就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在工作中也反映出信息传输环节多,速度慢,应对措施不及时等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建立市与街道(乡镇)社保所的定点联系制度,是强化四级就业服务工作网络,使信息沟通便捷,分析准确,应对及时的重要措施。

  二、定点联系社保所的条件
  (一)机构完善,制度健全,编制、人员、经费到位,按社保所职能要求,工作已全面开展;
  (二)工作人员能认真领会、宣传、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善于发现、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街道(乡镇)所辖社区都有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并已建立了信息沟通机制,社保所能够及时了解失业人员和社区群众对就业工作的反映;
  (四)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具备通过互联网报送、接受信息的计算机及通讯设备,并有能够胜任信息采集、传输的工作人员。
  (五)已建立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托底机制。
  (六)在本区(县)的社保所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三、定点联系社保所的工作内容
  (一)对在宣传落实市、区(县)失业保险、失业人员管理及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收集、分析,对执行政策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二)及时反映失业人员管理、失业人员信息系统应用、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发放以及失业人员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拟采取的措施。
  (三)及时总结在社保所建设和发展社区就业服务平台,组建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对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预案;
  (四)总结在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拓宽就业领域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反映在发展公益性就业组织、劳务派遣企业,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弹性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六)经常听取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需求以及对促进就业政策的意见,及时向市就业服务机构反映;
  (七)及时了解社区用工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积极组织失业人员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弹性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

  四、定点社保所的联系方法
  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做为市级定点联系的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区(县)劳动保障局的推荐,确定定点联系的社保所。由专人负责,每周与定点联系的社保所交流一次信息,将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定期通报情况。
  联系方式以互联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为主,纸介材料为辅。
  (一)对涉及面广的经验、动态、信息,将通过北京社区就业信息网(www.sqjy.org.cn)公开发布,社保所收看下载;
  (二)对日常交流信息,将通过为社保所建立电子邮箱,每周定期交流一次;
  (三)对个别问题、突发事件,将采取个别处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方法,还将及时派人深入基层,研究解决。

  五、要求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从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就业环境的角度,认识在社保所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积极按照定点联系社保所的条件和个数(区(县)劳动保障局推荐的社保所个数附后),作好推荐工作,同时,要协助市劳服管理中心做好与定点联系社保所的前期联系和协调工作。
  (三)市劳服管理中心要统一定点联系的工作程序和有关文件、表格,对定点联系社保所的工作人员做好培训和指导,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定点联系制度,加强分析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于6月27日前,将推荐定点联系的社保所名称、地址、所长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报市劳服管理中心社区处。

联系人:徐树华 于海霞 电话:84018295 84018267(传真)
附件: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社保所个数(略)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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