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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3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3]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自1994年实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但随着重庆直辖后区县(自治县、市)行政体制的逐步调整,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2〕26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体制在促进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执行新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 
  一、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市委二届三次全委会精神,围绕“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构建统一的体制框架,确保区县(自治县、市)既得利益不受影响,采用增量调节方式,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收入,适当提高市级财政收入比重,增加对困难区县(自治县、市)的转移支付规模,逐步实现同类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是: 
  (一)简明规范。办法力求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积极稳妥。在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确保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既得利益,财力调整主要通过增量进行。 
  (三)分类指导。根据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划分类别,确定收入分配办法。 
  (四)兼顾公平。通过体制完善逐步达到同类区县(自治县、市)间公共支出水平基本一致。 
  二、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区县(自治县、市)的分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源分布状况,此次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将区县(自治县、市)分为两类: 
  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行政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2个开发区。 
  郊区县(自治县、市)包括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和彭水县31个行政区县(自治县、市)。 
  (二)调整市与区县(自治县、市)收入分成办法。主城区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城建税、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投调税等7项税收由市与区六四分成,教育费附加由市与区二八分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全部下划作为区级固定收入。 
  郊区县(自治县、市)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项税收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四六分成,教育费附加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二八分成。对黔江、石柱、秀山、酉阳、彭水5个区(自治县),上述收入市不参与分成。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城建税、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投调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等收入全部下划,作为区县(自治县、市)级固定收入。 
  为规范收入征管,从2004年起,凡地税部门收取的其他罚没收入按市与主城区六四分成、郊区县(自治县、市)全留的办法执行。 
  除上述收入外,其他收入划分暂维持原有规定不变。执行中如遇国家体制调整和政策变化,另行决定。 
  (三)调整涉外企业税收分配办法。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的涉外企业税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确定的分成比例实行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共享。两个直属分局征收的其他收入(包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征收的内资企业税收,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的重点工程税收及附加)仍维持原有规定不变。 
  (四)关于出口退税增量分担。从2004年起,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按增值税分享比例分担。 
  (五)本届政府任期内(2003—2007年),在郊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收入增长的前提下,按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市集中郊区县(自治县、市)的收入增量,全部用于支持相关区县(自治县、市)的发展。 
  (六)三峡电站发电后税收和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使用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七)关于原体制补助、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以2002年为收入调整基期年。区县(自治县、市)因体制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收入(不含地税部门收取的其他罚没收入),由市相应调整对区县(自治县、市)的体制补助(或上解)。 
  从2004年起,取消主城六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每年1.5%的递增上解,以2002年上解数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 
  简化年终结算工作,将常年性的年终结算事项一并纳入市对区县(自治县、市)的体制补助(冲抵上解)或体制上解。 
  (八)按照“全市统筹、分级管理、目标考核、锁定基数、分类指导、缺口分担、确保发放”的原则,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规范收支管理,努力增收节支,确保新体制顺利实施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立足自身实际,调整产业结构,发挥区位优势,积极培植财源,逐步建立起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加强收入征管,挖掘增收潜力,做到应收尽收。凡属中央和市级的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纳入区县(自治县、市)收入范围。严格依法治税,彻底清理违规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保证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二)体制完善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区别轻重缓急,调整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切实做到保稳定、保运转、保安全、保改革和保重点,确保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行。在基层政权基本财政支出需要没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不得将财政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要采取措施对超编人员限期清理辞退。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改进事业经费的拨付办法,切实减轻财政负担。 
  (三)要积极推进财政改革和体制创新,构建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通过实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改革措施,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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