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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 2000-03-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2000]87号
为适应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络)经济发展需要,便于识别和规范利用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建立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制度,特通告如下:   一、网上经营行为是指:在北京市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网络经济组织),利用因特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通讯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的行为。有下列行为的网络经济组织应申请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
  利用因特网签订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网上交易;
  利用因特网发布经营性广告;
  利用因特网进行经营性形象设计、产品宣传;
  利用因特网专业从事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源服务。
  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机关。申请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网络经济组织,应通过因特网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的HD315网站申请登记备案。HD315网站网址是:http://hd315.com.。
  三、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网络经济组织名称、注册号(或有效证件号码)、住所(家庭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类型、经营范围、网络管理负责人、网络从业范围、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注册域名、IP地址及网络提供商、网络地址、服务器的机器名及所在地点、其他事项。
  四、登记备案机磁在接到网络经济组织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申请后,即予网上登记备案。同时,编制网上经营行为备案代码并通过因特网提供备案标志,该网络经济组织应在其网站首页设置备案标志。
  五、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发生变化的,该网络经济组织应当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备案机关应在接到网络经济组织备案申请后,调整相关备案内容。
  六、网络经济组织注销或终止网上经营行为的,应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注销备案登记。登记备案机关在接到注销备案申请后,应撤销网络标志。网络经济组织依法被吊销法定资格的,登记备案机关有权终止其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撤销网络标志。
  七、已经取得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网络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仍需取得合法从业资格。
  八、申请网上经营行为备案,不收取备案登记费。
  九、网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备案机关的监督管理。登记备案机关对网络经济组织的网上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
  十、本通告发布前已存在的网上经营行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180日内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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