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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中有关工伤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3]9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
  为了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以方便企业,利于操作为原则,现就统一征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工伤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地应与养老保险参保地相一致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险统一征缴的原则,工伤保险参保地与养老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应将工伤保险转移到养老保险参保地。
  二、关于缴费费率问题
  无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项目确定。
  以企业集团统一参保改由下属企业分别参保的,缴费费率按各企业的经营项目分别核定;因三险统一征缴需由集团公司统一参保的,缴费费率根据其下属所有企业的费率及工资总额加权平均后( 计算公式附后)确定,加权平均值界于《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表》相邻的两个费率之间的,按相邻的较高费率核定。
  公式(略)
    其中:F平均为集团公司所有下属企业费率及工资总额加权平均费率;Ai 为各下属企业的年缴费工资总额;Fi 为分别参保时各下属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三、工伤认定、鉴定、待遇审核可以与参保地分开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或确诊为职业病后,在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等手续,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收缴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经办(代办)机构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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