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9年1月5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