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滑雪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30 生效日期: 2002-10-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体育局
发布文号: 京旅发[2002]262号

各区县体育局、旅游局、公安分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为繁荣体育、旅游市场,本市相继建成了一批滑雪场,丰富了群众健身和旅游活动。为加强本市滑雪场的安全管理,保障滑雪者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滑雪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并经体育、公安、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营业。

  二、经营滑雪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和《北京市贯彻<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滑雪场内安装的客运索道、拖牵等运载设备和其他特种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定期检验。

  三、经营滑雪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旅游区(点)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类安全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和消防器材,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必须取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经营滑雪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做好运营安全保障和治安防范工作,认真受理滑雪者、游客的咨询或投诉,切实保障滑雪者、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体育、旅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滑雪场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通知经营滑雪场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