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旅发[2002]262号
各区县体育局、旅游局、公安分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为繁荣体育、旅游市场,本市相继建成了一批滑雪场,丰富了群众健身和旅游活动。为加强本市滑雪场的安全管理,保障滑雪者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滑雪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并经体育、公安、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营业。
二、经营滑雪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和《北京市贯彻<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滑雪场内安装的客运索道、拖牵等运载设备和其他特种设备,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定期检验。
三、经营滑雪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旅游区(点)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类安全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和消防器材,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必须取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经营滑雪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做好运营安全保障和治安防范工作,认真受理滑雪者、游客的咨询或投诉,切实保障滑雪者、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体育、旅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滑雪场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通知经营滑雪场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