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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改办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 2000-03-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发布文号: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租金的计算方法和《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的计算方法
  从2000年4月1日起,北京城镇出租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其中,非成套公有住房按应提租金的75%计租。租金单价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按3.05元计租。
  现住房承租人每月应纳租金,区分非成套和成套公有住房按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系数(见附件)计算。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规定,成套住房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房是指除成套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承租人家庭应纳月租金额=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
  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
  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2×超标使用面积
  租金单价=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规定的系数÷住房总使用面积
  总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积计算
  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1.333
  超标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
  控制面积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请审批表》的发放
  《申请审批表》分别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按三个系统发放。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负责将《申请审批表》发放到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和区(县)人民政府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负责将《申请审批表》发放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局、总公司等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到上述单位领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到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改办领取,其他单位可直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领取。

附件:
               规定的系数表
  ------------------------------------
  |  原标准租金|原执行0.55元|原执行0.87元|原执行1.30元|
  |系  数   |        |        |        |
  |住宅类型   | 的标准租金  | 的标准租金  | 的标准租金  |
  |-------|--------|--------|--------|
  |  成套住房 | 5.545      | 3.506      | 2.346      |
  |-------|--------|--------|--------|
  | 非成套住房 | 4.159      | 2.629      | 1.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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