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 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需同时具备《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 定的条件,方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1日 国税发[200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