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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委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程序(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1 生效日期: 2002-10-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计政策字[2002]2053号

各处室:
  《关于〈北京招标投标条例〉中我委有关职责的工作方案》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其中《市计委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程序(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计委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程序(试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招标投标条例》,做好招标投标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程序。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案件来源。有关处室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的,进行初步调查,写出情况报告,转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接到投诉或举报后,于2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初步调查,有关业务处室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写出情况报告,转政策法规处。


    第三条 立案。政策法规处根据案件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三种处理,报主管领导审定。
  1、不予立案;
  2、立案,转稽察办调查处理;
  3、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调查取证。稽察办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写出书面报告,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提出案件处理建议。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作出处理决定。一般案件不作行政处罚的,稽察办征求政策法规处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稽察办将调查案件材料和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查,委主任审定。
  对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稽察办将调查案件材料和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查,提交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案件符合听证范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提出听证意见报主管领导和委主任审定;必要时,委主任召开委党组会议审定。

    关联法规        

    第六条 执行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稽察办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送政策法规处后,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条 结案与归档。案件终结后,稽察办写出结案报告,送政策法规处备案;将案件材料立卷,送办公室归档。
  政策法规处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


    第八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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