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2]122号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函(2002)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积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做好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目前我市已有9个区建立了调整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建立调整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北京市第5次三方协商会议要求,今年年底前城八区尚未建立调整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区要全部建立三方协商会议制度,明年内区、县和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都要建立调整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形成我市多层次的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已建立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区县要从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出发,抓住本地区调整劳动关系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加强研究,形成共识,发挥调整劳动关系的协调、指导作用。
二、加快企业组织建设,为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创造条件。尚未建立区、县级企业组织的,企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筹建企业组织,逐步由企业主管部门代表企业过渡到企业组织代表企业,参加三方协商会议。
三、建立会议报告制度。建立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区、县要将区县三方协商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及时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街道、乡镇三方协商会议纪要上报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或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报告。
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2002年8月13日 劳社部函(2002)14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