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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9 生效日期: 2000-02-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4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1995]92号)中“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审批管理办法。
  一、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销售的认定,比照市国税局京国科[1997]168号第地条规定执行。

  三、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且于财务作销后,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填写《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持下列单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管理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四) 委托出口货物,须提供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 出口销售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未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各专用)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等单证,应在货物出口后三个月内补齐,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提供,否则应追缴已免税款。

  四、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由各区县国税局审批,程序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即可受理企业当期纳税申报,退税管理部门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有关计算机审核的要求,对企业上报出口单证资料审核无误后,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一份作为增值税申报表附件由征税部门存档,其余资料并入退科档案管理。

  五、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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