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5 生效日期: 2000-0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

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交易所、登记所: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2000)第006号)中“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的日期是指2000年2月16日。不论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签订,均以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日期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三、对经济适用住房按50%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市建委开发办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屋。

  四、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房改房是指经各级房改部门(含中直、国管、解放军系统)批准方案的,并按北京市规定的房改价格出售的房屋。

  五、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改造改组中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是指经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及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三改”企业,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六、房屋产权置换的买卖手续费按面积较大的计收。

  七、2000年2月16日及其以后按交易额1%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如当事人要求退款,由执收单位负责退款,房改售房退返全部手续费,其他房屋买卖退返手续费的差额部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