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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下空间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 2001-09-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房屋局北京市人防办北京市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一、地下空间管理和使用的基本标准
  (一)地下空间使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申报用途与实际使用必须相一致。
  (二)不得拆改结构,装修材料应符合防火安全规范和使用要求,无渗透、无浸泡;通道宽度符合标准,室内通风设备完好。
  (三)电器设备、用具等符合用电规范,且配电线路规范完好,用电量符合用电标准。
  (四)旅馆业以及用于人员租住场所应有上下水、洗漱间、卫生间和燃气管道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五)消防、防汛器材装备齐全,自动喷淋、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完好有效,并配有专人维修和保养。紧急疏散门应向外开启,有关人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
  (六)每个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最大许可面积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人流比较集中的地下商场、文化娱乐、旅馆业等场所,其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封闭管理区域外。
  平时无人出入的紧急疏散口,要安装安全管理门并符合相关安全规范。
  (七)地下空间场所出租给本市居民的,须有国土房管部门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须有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公安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等有关文书;使用人防工程应有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消防监督部门批准文书和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的《使用人防工程责任书》等;且要求暂住证、务工证、育龄妇女的婚育证等证件齐全,来访会客有登记。
  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还应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
  (八)地下空间不得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场所。
  (九)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十)地下空间严禁生产和储存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严禁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等火源性电器用具。
  (十一)人防工程的风机房、滤毒室、出入口和应急疏散的通道不得堆放杂物,不得住人,保持清洁畅通。
  (十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全天候值班制度。
  (十三)未使用的地下空间场所的管理要做到:
  1、维护管理责任制和定期检查等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安全防护设施完好,防范措施落实;
  2、主体结构完好,地面无积水,内部环境整洁;
  3、人防工程防护设施基本完好无损,各零部件完整无缺,各门扇密闭性能好,金属件无严重锈蚀,开启轻便,木质部件无腐蚀;
  4、设备保持整洁,无脱漆锈蚀,送排风、除湿等设备运转正常;
  5、能按技术要求定期运转和维护保养。

  二、地下空间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标准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空间场所,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采取封闭措施:
  1、无证使用或证照不全的;
  2、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
  3、擅自改造装修、拆改结构的;影响安全使用的;
  4、不具备两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的人防工程;
  5、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使用液化气钢瓶、使用明火屡纠屡犯的;
  6、严重扰民,群众反映强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的;
  7、租住无“三证”外地来京人员,存在严重治安隐患的;
  8、利用地下空间进行“黄、赌、毒”等丑恶活动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空间场所,应责令停业整顿:
  1、使用功能不当,需重新调整使用用途的;
  2、使用管理混乱,严重脏、乱、差的;
  3、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4、未采取治安、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措施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空间场所,应责令限期整改:
  1、使用火源、电源不当的;
  2、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的;
  3、疏散通道出入口堵塞的;
  4、存在一般扰民问题,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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