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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民优发[2002]3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标准调整如下:   一、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 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三、 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
  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也按些标准调整。
  新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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