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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商业行业协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09 生效日期: 2001-05-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商委(宣武区经贸委),市商联会,各商业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加强商业行业协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商业行业协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和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办发[1999]6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属商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业行业协会)的管理,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更好地发挥商业行业协会在发展首都商业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商业行业协会在商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商业行业协会是以商业企事业单位、个人和行业组织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团法人。近几年来,商业行业协会有了较大的发展,目前本市已有市属商业行业协会26家,行业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拓展,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尤其是在行业自律、为企业服务和兴办公益事业等方面成绩显著,已成为推动商业改革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将更加明显。因此进一步加强商业行业协会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商业行业协会的作用,更好地为商业经济发展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市商委对商业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
  根据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要求,市商委对商业行业协会的职能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领导商业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组通[2000]41号)要求,各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建立联合党支部,挂靠在主办单位党委(总支),参加党的活动。
  (二)监督商业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指导市商联会、商业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和规范发展。
  (三)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商业工作的部署,指导商业行业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全市性的商业行业协会领导人选的审核工作。协会会长、秘书长应根据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前,其人选应报市商委备案。现任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协会领导职务,因特殊民政部确需担任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五)负责商来行业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办理协会承担政府职能的委托工作。
  (六)承担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其他职责。

 

  三、市商委委托市商业联合会承担的职责
  市商委委托市商业联合会对商业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协助市商委对商业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管理。市商业联合会与各商业行业协会没有隶属关系,协会之间具有平等的法人地位,各自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市商联会对各商业行业协会的管理不超出市商委委托的职责范围,不干涉各商业行业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市商委委托市商业联合会履行以下四项职责:
  (一)根据市商委的工作部署,指导商业行业协会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向商业行业协会传达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或通知等,监督商业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向市商委提出商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和发展的建议。负责商业行业协会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等管理职能的预审,报市商委审批。
  (三)参与商来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推选工作,并报市商委审批。
  (四)承担市商委委托的其他职能。

  四、充分发挥商业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商业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以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应承担起以下职能: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行业标准,以及经营许可证发放的资质审查工作,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
  (三)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四)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创办刊物,组织职业技术培训、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商业展销活动等。
  (五)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七)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有关市商联会、商业行业协会管理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市商委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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