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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 2003-05-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3]84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文件中所称:“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文件精神,支持促进我国彩票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含销售站点)(以下简称福利彩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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