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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4 生效日期: 2000-02-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科室所站: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正确实施责任追究,有效地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再上新水平,按照上级要求,根据《石景山地税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追究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局的原则,对违反《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的责任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
  (三)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
  (四)坚持第一责任人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所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责任追究的职责。

  二、责任追究种类
  (一)诫勉处理: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
  (二)组织处理:调离现岗、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刑事处罚。
  (六)经济处罚。

  三、责任追究的具体运用
  根据我局《责任制》所列责任范围实行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第八条至十二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改正。
  (二)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第八条至十二条,情节较重的,可视其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三)违反《责任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决定及批准程序
  (一)诫勉处理:
  局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违反《责任制》规定,需给予诫勉处理的,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或被追究者的主管领导决定。
  科级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需给予诫勉处理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局党组做出决定,有关部门承办、备案。
  (二)组织处理:
  处级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市局主管领导或我局党组提出处理建议,市局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市局党组批准。
  科级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需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人事部门报局党组批准。
  (三)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支部提出处理建议,局党总支按照《石景山区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石纪字[1987]18号)的规定审批,并报石景山区机关工委批准。
  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出建议,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并按程序进行。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并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执行。
  (四)刑事处罚
  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涉嫌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经党组批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经济处罚
  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造成影响及不良后果的,由局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建议,经局党组批准,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责任追究的移交
  (一)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追究其责任时,认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移送局人事部门处理后,人事部门将处理结果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二)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时,认为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后,纪检监察部门将处理结果抄送人事部门。

  六、附则
  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承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事项后,负责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登记表》,并负责将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和处理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上级主管机关。属于区委主管的追究事项,报区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市局主管的追究事项,报市局监察室。

200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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