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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 2000-0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办发[2000]6号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0年1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级党委机构改革的意见》(中编发(1999)5号)精神,为落实《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现就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定”的原则
  (一)转变职能的原则。实行政企分开,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可以由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自我管理的职能交给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切实把职能转变到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政策指导、执法监督、组织协调以及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服务等方面上来。
  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总体思路,落实相关职能,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定和重大改革措施对转变职能的要求。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参照党中央、国务院部门的职能配置,调整和确定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具体事务,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三)理顺关系的原则。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明确划分市委部门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市委部门与市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将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尽量划归一个机构负责;对必须由几个相关机构共同承担的工作,也要明确分工,分清主次,使工作相互紧密衔接又互不重复。
  (四)精兵简政的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调整市委、市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机关人员编制,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二、“三定”的内容
  (一)定职能。
  1.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机构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2.在职能调整时,要明确本部门可以划出并交给其他部门的职能,明确可以转移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的职能,可以下放给基层政府的职能,以及可以取消的职能。
  3.根据市政府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结合“三定”,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审批事项。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要求,取消不应该由政府审批的事项;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取消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审批事项;按照精简高效的要求,调整和归并重复审批、多头审批以及分解过细的审批事项;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下放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审批事项。
  (二)定机构。
  1.要根据人员编制精简比例和职能调整情况,相应精简内设机构。市委部门内设机构平均精简10%左右;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平均精简20%左右;党政合署办公机构以及合并组建机构的内设机构精简不低于30%。
  2.部门精简内设机构的重点是非业务处室、对直属单位实施具体管理的处室、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处室、职能取消或划出的处室。
  3.部门党的工作机构、纪律检查工作机构、老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定编制。
  1.市委部门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20%,市政府部门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50%。
  2.老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保持相对稳定。
  3.按照机关后勤工作社会化的要求,精简机关工勤人员编制,具体编制数额另行核定。
  4.按照中央的要求,在精简编制的同时,也要相应精简领导职数。市委、市政府部门局级领导职数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管理幅度和内设机构、编制数额确定。一般按照1名正职和1至4名副职掌握。
  各部门处级领导职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

  三、“三定”规定的体例
  市委各部门报送“三定”规定统一为“中共北京市委××部(委、办、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政府各部门报送“三定”规定统一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委(办、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各部门“三定”规定组成部分:
  1.职能调整。要明确界定划出、划入、转变和下放的职能。
  2.主要职责。要严格界定本部门调整后的主要职责。
  3.内设机构。包括对内设机构名称、主要职责及编制配置初步意见。
  4.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指机关行政编制和局、处级领导职数。
  (二)各部门报送“三定”规定需附材料:
  1.本部门与市委或市政府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的情况、解决的建议和理由,以及在“三定”中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2.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附表)。

  四、“三定”工作的步骤
  各部门要根据机构改革“三定”工作的要求,提出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并对有关部门进行说明,于2月20日前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市编办在分别征求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同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市委工作部门由市委办公厅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部门管理机构的“三定”规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送。

  五、“三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部门“三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部门要加强“三定”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同志分管,组织精干的专门班子,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三定”工作,并于2月15日前将本部门负责“三定”工作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名单、联系办法报送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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