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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1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政府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发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四条 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
  3、工程勘察是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
  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5、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结构专业计算书,注明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
  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报审需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第九条 审查单位应在送审资料报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各专业审查人员应按审查程序和审查要点分别填写审查记录单。根据各专业审查意见讨论汇总后,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第十条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负责人及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盖章,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审查单位应将有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建设单位重新送审。


    第十二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审查单位对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建设单位可向市规划委提出复审申请,市规划委可另行委托审查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四条 审查单位应将《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报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同时每月报送审查情况分析总结。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与审查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七条 审查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质量责任。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对其审查的图纸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主管部门与审查单位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一经发现,由审查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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