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房)字(2002)27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京国土房管财[2002]5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去年,我局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减负办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批准,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2001年北京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京财综字[2001]2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了房屋买卖手续费,并已通过《北京日报》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计委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已取消的项目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恢复收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将租赁备案手续费修改为外地来京人员租用私房收取审核备案手续费,向出租方收费,我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80号)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截止目前,此文仍然有效。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