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0]22号
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
为做好1999年度北京市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考核结算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协议书》协商确定的工资增长率,根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市财政局的有关文件,做好1999年工资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请各试点企业按照报送要求,认真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1999年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表》(附件一),并于2000年2月底前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一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与工资处两份,同级财政局一份。
三、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年薪管理部门按规定考核,经审计后,年薪收入才能兑现。
考核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各项经济指标,应以1999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为准,未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决算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年薪收入兑现后,由试点企业填写《1999年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结算表》(附件二),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0年3月15日前,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与工资处(并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试点企业应将1999年度职工收入银行个人帐户办法实施情况于2000年2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与工资处。
五、试点企业行政方与工会共同检查《北京市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协议书》履行情况。实际履行结果与《协议书》不符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附双方协商同意后的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各试点企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对试点情况认真总结,总结内容如下:
(一)集体协商工资办法是否符合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工资制度改革目标的要求。
(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对加强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适应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发挥的作用。
(三)试点办法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改进完善。
(四)参照2000年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提出的“积极推进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工作任务,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在本企业中下一步的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