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2]1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94号)(以下简称财税[2002]94号通知)转发给你们,财税[2002]94号通知所附各免税险种的核算及其已缴纳营业税税款的冲减和退税的处理,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2年7月15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