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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 2001-04-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1]32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林业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地铁总公司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警衔津贴标准调整后,对于1999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人民警察从1999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元,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每人每月增加22元。
  2、适当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普工、初级工由40元提高到52元;中级工由50元提高到65元;高级工由60元提高到78元;技师由70元提高到91元。此项补贴不作为退休费计算基数。
  3、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此文件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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