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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8 生效日期: 2003-12-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周永康同志的讲话要求,为全力预防和减少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指导思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各部门职责,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的形成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奋斗目标:通过大力开展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得到有效治理,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明显提高,重特大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增幅逐年下降;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恶性事故,主城区力保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力保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通过5年的不懈努力,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交通安全状况步入良性循环轨道的目标。 
  二、加强领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直接负责,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要利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各种管理手段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现管理理念、对象、范围、方法、措施向现代管理转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机制的社会化、长效化和规范化。各级政府要分级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考核体系,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市政府考核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考核镇(乡)政府、街道及区县各职能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治理,车辆、驾驶员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万车死亡率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要充分发挥各级道路交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的协调和领导作用,促进各方协作配合,形成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我市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每季度要向市政府专题汇报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市政府汇总后报国务院。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在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公安局牵头,建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委、市教委、市建委、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市农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国家保监委驻重庆办事处等部门组成,邀请市委宣传部、重庆警备区、77100部队、武警重庆市总队参加。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公安局局长或市公安局局长委托的分管副局长召集。主要任务是:分析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协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宏观管理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联席会议形成的纪要和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落实本地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各方配合、部门联动,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源头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交通安全责任制,紧紧围绕政府确定的管理目标,突出重点,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形成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强大合力。 
  (一)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机动车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职责,加大驾驶员考试、发证、年检审、违章处罚、事故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力度,切实加强日常性的基础管理工作,科学安排警力,改进管理方式,大力实施畅通工程和创建平安大道,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工作,积极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快治理进度,消除道路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特大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处理有关交通事故责任人员。 
  (三)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标线,加大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道路安全系数;加强对公路客运的安全管理,把好运输企业资质准入关,合理安排营运车型和营运线路。 
  (四)各级经贸、工商和质监部门要严格机动车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标准,加强机动车零配件生产和销售的质量监督,坚决查处拼装、改装车辆。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机动车的管理,严禁非法收购、解体废旧机动车,禁止非法买卖废旧机动车和零部件,避免废旧机动车和零部件流向社会带来安全隐患;要合理规范市场,取缔道路上的摆摊设点、以路为市的占道行为,确保道路畅通。 
  (六)各级农机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管理,严格农机驾驶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提高农机驾驶员的素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快速抢救机制,实现“l20”急救电话与“110”、“l22”报警服务台及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同时,开辟医疗救护“绿色通道”,努力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 
  (八)由中国保监会重庆办事处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作,研究制定我市车险费率浮动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记录等与保险费直接挂钩。 
  (九)由重庆警备区牵头会同77100部队、武警重庆市总队等驻渝部队,对军车驾驶员实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军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积极开展“安全遵章、文明行车”活动。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军车驾驶员管理,严格落实军车驾驶员事故、违章抄告制度,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十)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因不履行交通安全职责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十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有车单位要认真贯彻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做好系统内部、单位内部的职工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五、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市从现在起至明年春运结束,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势头,努力创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是大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整治方案,确定整治重点,集中组织警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主城区重点整治影响交通秩序和畅通的违章,远郊区县(自治县、市)重点整治影响安全、容易发生事故的违章,特别是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章,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整治行动,加强内部驾驶员的教育整顿,形成全市统一行动,内外齐抓共管的严管态势。 
  二是联合整治机动车严重超载违章。机动车严重超载是道路交通安全的潜在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部署,加强协作,从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强化措施,狠抓超载整治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路面管理力度,严厉查处超载违章行为;要严格大、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的安全检验,把好车辆行驶准入关,严禁为“大吨小标”等非法改装车办理入户手续,坚决禁止报废车上路行驶;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汽车货运市场的管理,对违章车辆卸货转运收费的问题,要会同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提高对汽车超载、超限违章的处罚标准。 
  三是加强公路客运的安全管理。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公路客运企业(客运站)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和所属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对客运秩序混乱、经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该整顿的要坚决整顿,该停业的要坚决停业,直至取消其营运资格;要严格公路客运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凡1年内因违章驾驶被吊扣驾驶证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因违章记满12分的,停止公路客运车辆驾驶资格1年,1年期满后申请从事公路客运车辆驾驶的,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公路客运车辆驾驶。要全面落实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的各项规定,强化对长途客运车辆和夜间营运客车的管理,坚决杜绝客运车辆在不符合夜间安全通行的三级以下公路行驶。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快主要干线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积极推广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道路监控能力。 
  四是继续深入开展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乡村道路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要求,把护路养路的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要加大投入,认真开展乡村道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完善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努力改善乡村道路通行条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同乡镇政府及农机、运管、乡镇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加强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监控和检查。要加大农用客车和农用运输车交通违章的查处力度,对农用客车超载和非营运车辆非法客运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农用车、拖拉机载客的现象;要严格四级以下乡村道路客运线路的审批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交通、安监部门按标准共同审查决定。不符合标准的乡村道路一律不准通行客车。对四级以下的乡村道路,要合理调整运力结构,只能营运10座以下中小型客车;市公安交管局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尽快修改和完善《重庆市乡村公路安全管理规范》,实现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五是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把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中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广泛开展“交通安全企业”、“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建设,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抓住各类典型违章行为和事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使广大交通参与者从血的代价中吸取教训。要把交通安全纳入公益宣传的范畴,安排播放或刊载有关交通安全的公益广告和口号,扩大交通安全宣传的社会影响;中、小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育范围,提高青少年的交通法制意识。 
  六、大力加强道路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的整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道路安全系数 
  各级政府及交通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快国省道“生命工程”波形防撞护栏安装进度,力争在年内全部安装建成。要结合公路改造和道路新建、改建,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国、省道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工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辖区新出现的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开展调查,提出整治意见,上报本级政府,并落实市、区两级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对暂时无法整治的,要设立明显的警告、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各地要坚持从源头抓起,在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改造建设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 
  七、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交通安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惩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驾驶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要认真落实行政管理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事故责任倒查制。对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等有关规定,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凡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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