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商)字[2003]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总公司:
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燃气价格结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
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70元调为1.90元。公共服务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2.20调为2.40元。制冷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80元调为1.70元。热电联产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1.40元。工业生产、燃气锅炉等采暖用户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80元。车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45元。市燃气集团供应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60元调为1.65元;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北京市统一用户分类价格标准。
为治理首都大气环境,促进天然气的发展使用,市燃气集团公司可对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适当向下浮动。向下浮动后的具体销售价格由市燃气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自主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市燃气集团公司供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原则上仍按我局京价(商)字[2002]369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燃气集团公司可按文件规定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向下浮动。
二、人工煤气价格
民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0.90元调为1.20元。公共服务用户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工业生产和锅炉采暖用户用人工煤气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涉外用户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50元。
三、液化气销售价格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供我市液化气出厂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市燃气集团液化气公司供应的民用定量内液化气销售价格每瓶(15公斤)由36元调为40元;增供的民用定量外液化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瓶(15公斤)48元。放开供应工业、公共服务等非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远郊区县经营的定量内液化气,其销售价格可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市区价格水平,结合本地区情况,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群众充分理解调价的目的和意义。各生产、供应部门要积极做好民用燃料的生产、储备和销售工作,做到保质保量、不脱销、不断挡,严格遵守物价纪律。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燃料和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以次充好、乱加价、乱收费、“搭车涨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反馈信息,妥善处理调价期间出现的问题,以保证民用燃料价格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北京市燃气价格分类细则
北京市燃气价格分类细则
一、民用燃气用户:天然气每立方米1.90元,人工煤气每立方米1.20元。
指使用天然气作为日常生活燃料的居民家庭用户,含居委会管理自用气用户(经营除外)、居民分户燃气采暖用户。
二、公共服务用户(不含燃气采暖锅炉和直燃机采暖用气):
天然气每立方米2.40元,人工煤气每立方米1.20元。
指行政事业单位用户、部队营区非居民燃气用户、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宾馆、饭店、旅馆业、餐饮业等为城市社会兮共服务的燃气用户。
三、工业生产用户:天然气每立方米1.80元,人工煤气每立方米1.20上。
指以燃气做为生产燃料或原料从事工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的用户(不含属于城市社会公共服务范围内的燃气用户和热电联产用户)
四、采暖用户:天然气每立方米1.80元,人工煤气每立方米1.20元。
指专门从事使用燃气采暖提供服务单位的用户,包括锅炉及直燃机采暖用户。
五、制冷用户:大然气每立方米1.70元,人工煤气每立方米1.20元。
指夏季专门从事使用燃气空调制冷,提供服务的单位。
六、燃气汽车用户:天然气每立方米1.45元。
指以燃气作为汽车动力,从事运输及管理活动的单位。(特指压缩天然气母站用气)
七、热电联产用户:天然气每立方米1.40元。
指从事在高压取气的集中发电、供热、制冷三联产的大型用户。
八、顺义区用户:天然气每立方米1.65元。
指市燃气集团公司专供顺义区燃气公司的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