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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延长《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滞纳金标准的通知》执行期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7-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698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各用地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滞纳金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1]62号)的执行期限予以延长,特通知如下:
  将日息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标准的执行期限延长到2001年11月31日,凡在此之前支付完全部到期地价款的,滞纳金按日息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收取,并应在2001年12月30日前付清。其它规定仍按《关于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滞纳金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出字[2001]62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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