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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关于清理整顿建设工程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围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建设单位:
  为改善城市面貌,维护首都市容观瞻,确保有序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暂设及施工现场围挡(以下简称暂设和围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各自位于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卫星城、风景名胜区及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各类施工现场暂设和围挡的清理整顿。

  二、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六条,《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 条、第 条,《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  条第二项等条款规定,经批准的暂设和围挡凡不符合以下要求的均应进行清理整顿:
  1、超过有效期的应自行拆除,需继续使用的应到原批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续用手续;
  2、在有效期内的暂设应达到整齐、美观、安全(提倡采用整体盒子房、复合材料板房类轻体结构活动房屋),不够整齐、美观的可采用清理外立面、粉饰喷涂等方式整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拆除重建;
  3、围挡不得使用单色或彩条尼龙编织布、尼龙纱网等软式围挡;
  4、建筑工地的暂设和围挡不得超出建设用地边界线,不得在代征地内安排,超出的应予退出,并重新申请位置安排;
  5、围挡外侧应统一喷涂,有条件的应在与人行道之间种植绿篱。

 

  三、依照《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办法,凡未经批准建设的暂设和围挡属违法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报告,作出检查,由施工现场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加强暂设和围挡的审批及管理:
  1、暂设和围挡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权限和要求严格实施审批,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协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暂设和围挡的监管工作;
  2、各级建设、市政管理、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暂设和围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建设、管理、使用暂设和围挡,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并按批准使用的期限拆除或根据建设工程工期申请续用。

  六、市建委、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市园林局将会同有关区、县政府联合组织对现有建设工地清理整顿情况的检查。

  七、对未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清理整顿和办理暂设和施工围挡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按违反的相应法规条款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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