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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2]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经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总局拟定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程》中列明的项目,除了已明确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帐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都应当审核《规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六、本《规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七、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八、《规程》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文责由购付汇者自行负责。 
  九、《规程》“国际旅游”部分待《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发布后实行。在此之前,仍按照《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十、本《规程》从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十一、本《规程》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请在收到文件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并组织培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司反馈。 
  附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目 录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2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4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12 
  因公出国用汇 16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17 
  国际旅游 19 
  无形资产售付汇 22 
  国际海运 34 
  国际通讯 36 
  远洋渔业 37 
  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39 
  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41 
  外商投资企业 42 
  驻华机构 44 
  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45 
  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46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49 
  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51 
  国际赔偿 52 
  咨询服务 53 
  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54 
  境外广告、展览 55 
  其他 56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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