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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01 生效日期: 1989-10-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进住宅私有化、商品化,根据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出售范围
  凡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产权来源清楚、同意出售的公有住房,均可出售给干部职工个人。已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产权住房,同属出售的范围。

  二、出售对象
  出售公有住房,是属于以优惠价鼓励干部购买性质的,因此出售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包括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和人才流动而调离原单位的现住户,每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夫妻和未婚子女以及赡养的老人)只能购买一次。已经竣工尚未安排干部职工入住的公有住房,应该面向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户出售,并应按照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从严掌握。

  三、计价单位
   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以建筑面积计价。
  户建筑面积依据住房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计算范围。

  四、定价原则和方法
  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标准价计算。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计价。重置价系指前一年购置同类型的新建住房的建筑造价加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由房管、物价部门制定每一年的统一价格标准和评估办法。一九七九年建成的砖混结构单元套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售价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元;框架结构的提高10%;一九八0年(含一九八0年)后建成的,可在此售价的基础上平均每年增加1%;一九七八年(含一九七八年)前建成的则平均每年扣减1%,但最多只能扣减30%。质量、环境、装修都比较好的住房,不论是何年建成的,都不应低于省规定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的最低售价。
  干部职工购买一套现住房,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五至十五平方米(含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20%;超过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含二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60%;超过二十五至三十五平方米(含三十五平方米)的部份,其售价增加100%;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市场价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的定价,应先经持有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给的“房屋评估员证”的评估员,按照统一规定的计价标准提出初步的评估意见,然后交由有单位领导、行政、体改、工会、财务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房价评估小组民主评定,并上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授权审查的单位审批后向职工公布。

  五、优惠办法和结算方式
  (一)对现住户购房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干部职工购买现已自住的公房,其建筑面积在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以内的,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个别不便更换又无法分割的超控制面积住户,可以适当放宽控制面积,但极限只能允许在五平方米以内,超出部分不予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二)实行一次性房价优惠,以后不再按月发给住房补贴的办法。为了鼓励干部职工早买,凡在本方案开始实施一年内购房的,现住户在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和上述可以适当放宽的超面积内的实际面积,可按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后的房价优惠20%;一年后才购房的,每迟购一年,优惠率减少5%。
  (三)实行按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内的工龄房价优惠。根据购房者的工龄长短,按上述计算一次性房价优惠的基数,每一年工龄优惠0.3%。计算工龄的年限至产权单位决定出售的年度为止。
  (四)实行税费优惠。产权单位以优惠价向干部职工个人出售的住房,免缴建筑税、营业税;干部职工按本办法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监证费、工本费和手续费按规定费率减收50%,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
  (五)实行一次付清房款与分期付款两种结算方式,不论何种结算方式,单位都不予借贷。对一次付清房款的,产权单位可按应收房款减收25%,即按七·五折收款。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应收房款的20%,如超过20%的,每多付10%可按应收房款减收3%。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五年期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十年期内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十五年期内付清的,一律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三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售房款结算,由产权单位通过有关的金融机构办理。
  (六)买卖公有住房,必须签订买卖协议,并应用统一的买卖协议书。
  买卖双方持协议书和价格评估表向市房屋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在债务未付清之前,债权单位应凭经公证或鉴证的购房分期付款协议,向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购房债务未清的干部职工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

  六、回收资金的管理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了一次过向市住房基金库上交交易额5%的城市住宅统筹金外,其余部份,属于在工商银行开户的企业单位可专项存原开户银行,其他单位则应全部存入市建设银行,作为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之一,按照一九八九年一月四日国办发明电[1989]1号通知的规定,除提取10%用作出售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外,其余冻结两年,所有权不变。但住房解困任务较重的单位,在冻结期内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以定向用于购买或建造“解困房”。各单位在使用这项基金时,必须自觉接受市建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挪作它用。

  七、售后维修、管理与房屋保险
  干部职工购房后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凡购买面积范围之内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一律自理;公共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屋面、楼梯间、外墙、供电、上下水、煤气管线等的维修和化粪池的清理)的正常养护费由用户共同分摊,但如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原因损坏的,三年内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修复。以后的管理与维修则实行有偿服务,也可以由购房者联合组织管理机构负责解决。
  为保障购房干部职工的利益,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简化手续,优惠费率,推行售后房屋保险制度。
  售后维修、管理和房屋优惠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优惠购房的限制及其他
  (一)凡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其私房面积已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不得再按本办法购买公房。
  (二)凡没有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纯居民房,也不得按本办法购买公房。
  (三)凡一户住有两套公房的干部职工,建筑面积合计已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只可以购买一套,另一套应退回产权单位,如果不退,则两套均不能按本办法购房。如退回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成本租金租用。现已租住两套公房,建筑面积合计未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可按本办法购买。
  (四)干部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交清房款五年后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卖给原房屋产权单位或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买时,方可自由交易,其所得增值额,应向原产权单位交纳20%增值费,余下归个人;五年内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九、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原《广州市试点单位出售公有旧住宅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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