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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1-21 生效日期: 1988-11-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88]17号

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私营企业的有关登记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私营企业的开办及登记范围
  (一)凡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均为私营企业。

  (二)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1.农村村民;
  2.城镇待业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辞职、退职人员;
  5.停薪留职人员;
  6.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除人员;
  7.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开办私营企业,须在离、退休两年以上,并且不得从事原任职机关所管辖的行业。开办私营企业期间,不再享受离、退休待遇。

  (三)私营企业的登记范围分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具体行业分类可参照《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进行。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

  (四)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投资者在三十人以上的须经特别审批)共同投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负责,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五)科研、咨询、服务等行业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生产性的公司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广州市区不得少于二万元,农村可以适应放宽。
  弄虚作假,虚报资金来源者,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私营企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下列私营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市区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三)字号前直接冠广州市名称的私营企业。
  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市属各县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照,委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独资、合伙企业和非有限责任公司的私营企业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三、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工)的身份证明。如待业证明,辞、离职证明或离、退休证明等。
  3.有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企业单位的资金担保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私营企业投资者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应有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7.联营企业应有联合成员共同签署的章程、联合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参加联营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8.外地人员来穗开办私营企业须凭当地营业执照和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9.特殊行业还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独资、合伙企业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符合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条件的企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发《临时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需要筹建的,应办理筹建登记。
  在国家工商局统一制定的新的营业执照未发放之前,可暂用现行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三)私营企业名称符合《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在核准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四)私营企业要改变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成分、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业人数等,应向原发照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私营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的,视同歇业,应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六)私营企业歇业,应按《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七)私营企业开业或变更登记费,按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执行。
  1.开业登记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一收取,登记费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收取。另收工本费(正、副本各一个)十三元五角,如需增加副本,则每增加一个加收五元。
  2.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五十元,如属增加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还要加收所增加注册资金数额千分之一的登记费。
  

四、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经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公告。

  (二)私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呈报一年度生产经营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三)私营企业应按规定每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工商管理费、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暂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

  (四)广州市及其区、县的私营企业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

  (五)个体工商户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六)对那些实际上是个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原已登记为集体企业的,应进行清理,按照《条件》规定的条件要求,逐步按私营企业重新办理登记。今后凡是属于私营企业性质的,不得再按集体企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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