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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0 生效日期: 2002-03-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2]7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一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结合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京国税[1996]090号)一并进行落实,以确保我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工作规范化。
  为使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94号)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文件会签程序的一致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京国税[1996]090号)第八条第一段中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程序,既“各业务部门起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正常公文程序先送办公室,再由办公室分交法制部门审核。”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审核程序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凡是涉及征纳双方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公文在送办公厅(室)审核前应先送法规部门,就上述公文从税法的统一性、立法技术,税收政策的协调和衔接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附件:1.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表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2002年3月20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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