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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北京行动计划纲要-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部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2 生效日期: 2003-01-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政法制秘字[200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02年12月12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北京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吸收了有关部门具体计划的主要内容,对全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应对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纲要》中有关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部分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现将《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我国加入议定书的原则,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一致。政府应当对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及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和方法进行改革,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因此,各单位应当将落实《行动计划》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行动计划》的要求,对本单位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职能提出具体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北京行动计划纲要
  至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部分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央要求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我国在《加入议定书》等文件中的承诺,保证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加入议定书》在全国统一实施。为履行好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我市应当按照《加入议定书》中有关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承诺的原则,即统一适用原则、透明度原则和非歧视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法治、公开、服务、高效的政府。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继续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措施的清理工作。根据国家清理和修改法律、行政法规的进程,市政府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相应的规章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工作进程,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行政措施。
  2、加大法规、规章修订工作力度。对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内容的规章,市政府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属地方性法规的,要相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废止的议案。
  3、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严格执行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对中央明确规定属于中央专属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本市地方立法不作规定;其他立法事项,中央立法有规定的,不与其相抵触。
  4、立法要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在经济贸易领域的立法中,要拓展思路,注重制定市场行为规则,发挥立法在经济技术发展方面的导向、规范和指导功能。
  (1)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参照国际标准,研究和制定接近或者达到该水平的部分产品的环保、人身安全等技术标准,并通过地方立法付诸实施。
  (2)在经济贸易领域,除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外,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措施中,不规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3)慎重规定行政处罚,增加关于市场行为规则以及适用民事责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和指导鼓励性条款。
  5、加强对全市行政措施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措施)的审查和监督。市政府完善行政措施备案规章,依法加强对行政措施的备案审查。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行政措施,应当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并认真执行行政措施制定程序。
  6、完善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和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市和区、县政府完善决策法律论证制度,并探索建立违法决策过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决策给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
  7、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标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定职责和依法行政要求,继续完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标准、工作规范和相应的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
  8、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贯彻这样的原则: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的追究。
  9、开展学习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活动,强化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市场经济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从今年至2004年,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中,系统地组织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的学习活动,学习内容以民商法和行政法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为主。
  10、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状况的考察,将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以及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办事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干部,不能任用。

  二、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程度
  11、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科学性、民主性。
  (1)从今年开始,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审查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基层单位、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群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从今年6月份开始,市政府审查中的法规、规章草案,在政府网站全文刊登。
  (2)继续扩大规章公布渠道。在北京日报、政府网站、市政府公报刊登规章的同时,继续推行和完善规章文本自由索取制度。各区县政府逐步建立、推广规章和行政措施自由索取制度。
  (3)加强法规、规章外文编译工作,政府规章英文译本在规章发布后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12、制定和实施政府公共信息逐步公开的方案和规划,力争在2005年以前基本实现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公开。
  (1)政府决策公开。除法律规定的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个别事项外,各级政府、各部门作出的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决策,出台前通过座谈、听证、媒体公布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后再作决定。
  (2)政府文件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的文件,除涉密文件外,都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公报、“首都之窗”政府网站上刊登,发布重要经济技术政策的文件应当在北京日报刊登主要内容。
  (3)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检查、收费、处罚、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的程序、条件、标准、资格、环节、时限等信息,在办事场所公开,并将有关上述活动的信息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出版物以及建立查询、咨询窗口等各种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服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结果的有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4)其他公共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应当将诸如计划、统计、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公共信息,以及不动产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逐步做到通过网络和登记查询等方式公开。
  (5)公共资源配置公开。各级政府对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要尽可能采取公开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如土地出让、公益项目建设等事项变内部审批为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

  三、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13、慎重决策。重要的经济技术、社会政策出台前,要组织专家进行法律和科学技术论证,决策要慎重;对已经出台的政策,要尽量维持其稳定性,不轻易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注意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并在实施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4、建立补偿机制。由于经济政策变化、法规规章修改等给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要相应建立合理补偿或者处置的机制。
  15、认真执行统计、审计制度,建立对制造虚假数字者的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各种基础统计数据的真实、有效、可靠。
  16、以建立稳定、和谐、有活力的经济、社会秩序为目标,建立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评估制度。
  17、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创造企业信用法律环境。对于合法经营的企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给予鼓励;对于严重违法或者屡查屡犯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形成一种办合法事方便、行违法事困难的环境。
  18、加快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实现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做到公共服务、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消除在公用事业、公共设施、城市交通等一些公共服务领域的部门垄断现象。

  四、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管理方式,强化服务功能,建设高效、廉洁政府
  19、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将精力集中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经济环境上来。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建立经济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政策咨询制度以及投资、就业等政策指导制度,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20、建立、完善“一站式”服务大厅、网上交互式办公等便捷高效的服务方式和制度。逐步建立以企业登记为主的企业服务中心、以建设项目为主的建设服务中心和以公民个人事务为主的公民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首问负责制等相应制度。
  21、完善有关行业协会的制度规范,建立相对独立的行业协会体系,发挥行业自我管理和发展的功能和作用,改变目前其主要是政府部门附庸的状况。
  2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地方立法不规定照前审批;新设立审批事项的,必须经过听证,并通过制定法规、规章规定。
  (2)规定审批事项的,应当同时明确规定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一般不规定弹性条款。
  (3)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根据许可法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全面清理审批事项,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并公布结果。
  (4)探索实行相对集中审批的作法,力争在市场准入和建设项目审批上,通过实行相对集中审批,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23、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合理调整市和区、县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职能。在城市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市政府各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规章、标准,进行规划和监督;区、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主要是具体执行审批、检查和处理违法行为等。
  (2)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加大综合监管的力度。探索进一步扩展城管监察组织职能、建立文化市场集中处罚权的执法组织以及在海淀区进行全面综合执法改革的试点工作。
  24、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完善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等制度,严格禁止乱收费,做到合理收费、公开收费。
  25、完善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救济制度。强化复议机制对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在政府内部建立畅通、统一的投诉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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