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1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一次或分期均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将当年税前列支的补偿金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局应对企业税前列支补偿金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在汇算清缴总结中予以专项说明。
2002年3月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