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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通告关于实行<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5 生效日期: 2002-0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为做好实施工作,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发布实行。
  为做好重新界定工作,要求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此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之内到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并于2002年3月25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送回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北京市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商场(市场)
  一级: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三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以上商(市)场指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市)场。
  (二)宾馆、饭店
  一级:1、五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的宾馆、饭店。
  二级:一级重点单位以外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及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高度超过24米的招待所、培训中心。
  三级: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或高度24米以下且床位超过200张或客房超过50间的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
  (三)体育场(馆)
  一级:10000座以上的体育馆,固定座位5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级:3000座以上10000座以下的体育馆,固定座位10000座以上50000座以下的体育场。
  三级: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体育场、体育馆。
  (四)会堂、礼堂、影(剧)院
  一级:2500座以上的会堂、礼堂、影(剧)院。
  二级:1000座以上2500座以下的会堂、礼堂、影(剧)院。
  三级: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会堂、礼堂、影(剧)院。
  (五)公共娱乐场所
  一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级: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注: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公共娱乐场所,按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医院
  一级:住院床位1000张以上的医院。
  二级:住院床位2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医院。
  三级:住院床位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院。
  (二)养老院
  二级:住宿床位20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级:住宿床位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养老院。
  (三)学校
  一级:学生住宿床位20000张以上的学校。
  二级:学生住宿床位5000张以上20000张以下的学校。
  三级: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5000张以下的学校。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二级:住宿床位2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级:住宿床位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级:国家首脑机关、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和北京市党政要害机关。
  二级:中央国家部、委、办、局,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
  三级:各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一级:1、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国家和市级主要的新闻单位。
  二级:1、区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2、市级以上的新闻单位。
  (二)邮政、通信枢纽
  一级:市级以上邮政枢纽或中心局,装机容量100000门以上端局,40000线以上市话汇接局,国家、市级重点通信枢纽。
  二级:各区县邮政局,各区县通信楼,装机容量100000门以下端局。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一级:建筑面积 50000平方米以上,集城市铁路、地铁、公交、轻轨于一体,兼有写字楼、饭店、商场、公寓式办公等功能的大型交通枢纽。
  二级:候车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客运车站。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级: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性质特别重要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展出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
  二级:区县级以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性质重要的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览馆。
  三级: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展览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级:本市发电厂(站)、110KV以上的变电站。
  二级:110KV以下的变电站。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易燃易爆石油化工生产企业
  一级:大型甲、乙类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
  二级:生产车间建筑面积或装置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
  三级: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单位。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企业
  一级:1、储备能力15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备单位;
  2、年灌装能力150000吨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罐瓶厂;
  3、储备能力40000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输配厂;
  4、日流量200000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门站;
  5、储备能力150000立方米以上且日生产能力800000立方米以上的人工煤气生产、储备厂;
  6、成品油总储量超过20000立方米的储存单位;
  7、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储备仓库。
  二级:1、液化石油气灌装站;
  2、城镇居民小区的民用燃气气化站;
  3、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仓库。
  三级: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单位。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企业
  三级:1、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2、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一级: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
  二级: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生产、加工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生产、加工可燃物的企业。
  三级: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生产、加工企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生产、加工可燃物的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级:国家级科学技术专业研究院(所)、生产基地。
  二级:市级科学技术专业研究院(所)、生产基地。
  三级: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200人以上的研究院(所)、生产基地。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
  一级: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写字楼;
  2、建筑高度超过80米和建筑面积超过100000平方米且具有多种功能的办公楼、综合楼。
  二级:1、建筑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写字楼;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80米以下和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100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含公寓楼)。
  三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写字楼、综合楼。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一级:地下铁道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共建筑。
  二级:地下观光隧道及5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下公共建筑和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
  (三)粮库
  一级:国家储备粮库及库容量100000吨以上的储备粮库。
  二级:库容量50000吨以上100000吨以下的储备粮库。
  三级:10000吨以上50000吨以下的粮库。
  (四)棉库
  二级: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木材仓库、堆场
  二级: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仓库、堆场。
  三级:1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仓库、堆场。
  (六)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一级:总储存价值1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专业储存仓库。
  二级: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燃物品专业储存仓库。
  (七)施工现场
  一级:1、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施工现场;
  2、总建筑面积50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施工现场;
  3、基建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建筑施工现场;
  4、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二级:1、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施工现场;
  2、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以上50000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建筑施工现场;
  3、基建投资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建筑施工现场。
  三级:1、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施工现场;
  2、总建筑面积100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建筑施工现场;
  3、基建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筑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界定标准。
附:各公安消防机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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