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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4 生效日期: 1995-07-2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199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精神向各省级物价部门申请商标代理项目的收费标准。 
 
  我国从1990年开始在国内部分省市进行商标代理制的试点,并经原国家物价局核定了商标代理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随着商标代理制的实行,全国已发展到100个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国内国外的有关商标事宜。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商标代理的数量与服务质量不同,收取的代理费用亦有差别,所以,很难统一制定代理费收费标准。为适应我国商标代理事业的发展,我局报请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意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改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请你们将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商标代理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报我局备案。 
 
附:国家计委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 
计价格〔1995〕746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适应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我国从1990年开始在国内部分省市进行商标代理制的试点,近几年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劳务及其他费用支出差异较大,制定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比较困难,因此经研究,决定将境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商标注册和境内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的代理费标准改由各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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