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5 生效日期: 2001-01-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会[2001]4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于 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1月30日
财会字[2000]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将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
  二、 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的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 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