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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2 生效日期: 2002-04-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2]36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精神,对北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三、考试年度与成绩有效期限
  从2002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由每2年组织一次调整为每年组织一次,并实行以2年为一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有关事项
  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发布的“关于转发人事部、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8]005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1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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