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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1]6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工作,充分体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简化手续和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们修改完善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一、取消了部分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手续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八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操作规程》取消了“防火、防爆、防毒安全防范用地和开山填海的土地、改造的废弃土地”两个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手续,将其调整为由企业申报,在计税时准予扣除,不再另行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于我市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二)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操作规程》取消了《关于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科研开发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二(2000)275号)中规定的审批手续,将其调整为由企业申报,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二、改革按年审批减免税的制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操作规程》规范、简化了以往的审批办法,将上述五种政策性免税按年审批调整为一次审批;将原按年固定时间办理审批调整为根据企业情况随时办理审批,企业在符合减免税政策期间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于因各种原因变更、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土地,由纳税人按照规定恢复申报纳税。
  《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需要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简化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工作,提高政策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减免税审批事项
   (一)房产税
   1.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办理政策性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一)纳税人对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
   凡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
   (二)纳税人在办理政策性减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房产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企业停产或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该企业原有生产经营性房屋闲置不用的书面证明。对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或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
   (2)对于撤销后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2.企业在申请办理政策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具体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对于关闭撤销后的企业,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关闭、撤销的书面证明。
   (2)对于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未使用的用地和企业范围内有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土地,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3.对于提供上述有关证明资料时均需注明具体的起始期限。
   三、税务机关办理政策性减免税的有关规定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对于因房屋大修停用、企业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由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审批,报市局备案;对于企业申请减免其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由各区县局、分局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二)区县局减免税工作审核重点内容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
   2.纳税人所述情况是否属实;
   3.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种、金额、时间期限是否正确;
   4.纳税人申请减免的房产原值、土地面积及土地等级税额是否正确。
   (三)区县局减免税工作审批程序
   1.各区县局主管税务所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政策性减免税申请材料后,应根据掌握的情况,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及证明材料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实地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政策规定及填报要求的,分别由经办人员、所长在“地方税务局审查意见”对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加盖税务所公章,并连同所有减免税材料上报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审核。
   2.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应对减免税材料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分别由主管干部、科长在“地方税务局审查意见”对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公章,并连同所有减免税材料上报主管局长审核。
   3.各区县局主管局长对减免税材料的内容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分别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的“地方税务局审查意见”、“区县局审核意见”对应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县局公章,上报市局地方税管理处。
   (四)市局减免税工作批复程序
   市局地方税管理处根据区县局上报的减免税材料,统一由内勤做收文处理,登记后送交处长阅批。
   1.审批权限及拟写减免税批复
   承办人员根据处长的批示,对纳税人减免税材料的内容及区县局审核意见逐一复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和填报要求的退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拟写减免税批复,经主管处长(调)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签发。
   2.下发减免税批复
   经由主管局长签发的政策性减免税批复文件,经办公室核稿打印后下发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执行。
   3.减免税资料的存档
   减免税资料和批复文件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退回区县局:
   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接到市局批复退回的《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和减免税批复文件及所附资料进行登记后交由主管税务所存档;市局地方税管理处归档备查的同时,做好输机处理。
   四、加强减免税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一)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审批手续的义务
   1.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土地,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后,在符合政策减免税期间可暂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土地,在经过税务部门审批后,如改变减免房产、土地的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或土地面积),应在变更后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3.对于已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土地,自改变用途的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按照规定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期内申报纳税,否则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所进行报告。
   (二)税务机关对于已办理减免税审批的纳税人的监督管理
   从2002年开始,对于已办理减免税审批且仍旧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各区县局地方税管理科(业务科)应建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统计台帐。同时,各区县局应加强对上述纳税人的监控和检查,检验其免税房产、土地是否改变用途和按期申报纳税。
   (三)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人未进行申报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减免税申报、审批的时间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加强税务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1)175号)文件有关规定,对于减免税申报、审批时间提出如下要求:
   (一)纳税人在减免税行为发生的次月起,应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手续,递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申报表》。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审核、审批手续。
   (三)市局地方税管理处应在接到区县地方税务局上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减免税审批手续,特殊情况40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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