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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保证做好本市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方便纳税人缴纳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为保证委托代征协议的严肃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系统
   (一)市地税局自2002年度起在本市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征收、查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市农行须按照市地税局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协查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开发、维护银行端的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系统程序。
   (二)市农行的代征系统程序必须与市地税局的IC卡征管协查系统联网,当日代征数据必须于次日上午12时前传输到市地税局的中心数据库。该系统程序须经市地税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金穗借记卡(车辆纳税协查卡)(以下简称IC卡)制作与发放
   (一)市农行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公司提供的个人机动车信息资料,负责IC卡的制作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将制作好的IC卡交付纳税人。
   (二)IC卡的具体业务管理按金穗借记卡(车辆纳税协查卡)章程及附则规定执行。
   三、代征范围
   (一)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代征单位。
   (二)凡缴纳了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且领取IC卡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采用联网方式代征本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对纳税人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税款征收
   (一)代征税款的时间为2002年至2004年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期。
   (二)代征单位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需查验IC卡,确认上年度己完税的,可代征当年税款。
   (三)在代征税款时要将完税信息写入IC卡,并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完税证收据联、纳税标志及IC卡一起交给纳税人。
   (四)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五、税款解缴
   (一)市农行储蓄所征收的税款要当日结清,直接缴入国库或存入专户。存入专户的税款,最迟不得超过7日,并及时填写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不得挪用或滞留。
   (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各支行在征期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结清税款。
   (三)对纳税人重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六、票证管理
   (一)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分别在所辖区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纳税标志及税收缴款书,要登记明细帐,使用票证结报手册,向各储蓄所发放,各储蓄所要建立领用明细帐,记录领、用、存情况。
   (二)征期结束后,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将填用和未使用的票证、标志及作废的票证、标志等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并按市地税局要求将代征的相关数据传递给市地税局。
   七、市农行应严格按照以上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市地税局有权单方终止代征协议,并按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市农行的责任。
   八、手续费返还:
   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按实际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款的 5%返还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代征手续费。在征期结束后10天之内,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返还手续,转入农业银行支行的帐户,代征单位不得直接从代征税款中坐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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