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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9 生效日期: 2007-01-19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国土房地市[2007]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问题,规范办理程序,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2号),制定了《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促进解决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是指经市建委、原市规国局、原市房管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组成的历史遗留项目联合审查小组审核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历史遗留项目中,因拆迁、征地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成本提高,未完成拆迁的项目。
  第三条 解决历史遗留项目的建设用地问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启动建设的建议方案(以下简称“建议方案”)。
  (二)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审核“建议方案”,并现场查勘,对是否属于历史遗留未实施建设开发项目进行确认。
  (三)项目经确认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经济测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市规划局。
  (四)建设单位持书面通知,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指标调整手续,市规划局核发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有关用地调整手续。
  第四条 建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测算方案
  1、出让前与项目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签订的原拆迁、征地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提供出让期日的拆迁评估报告);
  2、与项目所在区县有关部门重新签订的拆迁、征地协议(明确拆迁费用、拆迁时间、拆迁面积、违约责任);
  3、已实施部分拆迁的,提供有关票据凭证和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明;
  4、开发建设计划(包括开发进度安排,资金安排);
  5、经济测算报告。
  (二)规划调整方案
  1、原批准规划设计方案或策划方案;
  2、拟申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详细规划方案。
  第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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