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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5月1日前已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4 生效日期: 2003-03-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社保发[2003]1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46号)文件规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现就2002年5月1日前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2年5月1日前已实行社会化管理,并按《关于已实行退休管理社会化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险发[1997]312号)文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医疗费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化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从2003年5月1日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三资企业退休人员;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三)已退休的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与技术工人。 
  二、凡2003年4月30日前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含三个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按照京劳社险发[1997]312号文件规定标准与办法及原基金列支渠道办理。 
  凡2003年4月30日前住院(含三个特殊病种),并于2003年5月1日后出院的,仍按照京劳社险发[1997]312号文件规定标准与办法及原基金列支渠道办理,按原规定标准报销的截止月为2003年7月31日。2003年8月1日(含本日)以后继续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标准与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列支。 
  凡2003年5月1日以后住院、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列支。 
  三、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年68号令)第 十一 条有关规定,凡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 2001年4月1日(含本日)以后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化退休人员,均需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足额补缴之月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金额=本人应补缴之月(批准退休之月)的本市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应补缴月数 
  四、2003年3月31日(含本日)之前退休且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与技术工人,从2003年5月1日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003年4月1日(含本日)之后退休且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与技术工人,可按京劳社医发[2002]46号文件中规定的预提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标准与程序,由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本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从足额缴纳之月的次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五、各区县社保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对2002年5月1日以前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将有关政策和“致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一封信”(另行印发)传达到每一个人。 
  六、各区县社保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应按下列要求和时限,完成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各区县社保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组织实施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向2002年5月1日以前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发放《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由其填写后,交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录入有关信息,将打印出的信息采集表交本人签字确认,力争4月10日前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将采集的个人基本信息(电子与纸介)报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区县社保中心4月上中旬完成审核工作。 
  (三)4月下旬,区县社保中心将个人基本信息导入数据库。 
  (四)2003年4月底前,将《医疗保险手册》发放到2002年5月1日以前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手中。 
  七、2002年5月1日以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从2003年5月起,停止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同月起,改为按月缴纳大额医疗互助资金(3元/月),同月分配医疗个人账户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后,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应对所管理的符合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社会化退休人员如实进行统计,并将有关信息填写在《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内(一式两份,表样附后),填写时,应依据下列要求办理: 
  (一)三资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以本人档案中《退休审批表》中的单位公章名称为依据;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以本人档案中《退休审批表》中单位公章的单位名称和市社保中心认定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为依据; 
  (三)已退休的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与技术工人的身份,以本人档案中《退休审批表》中单位公章的单位名称为依据; 
  九、2002年5月1日(含本日)以后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符合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需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填写《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 
  属于2002年5月1日以后接收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所还需将破产清算组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上报区县社保中心。 
  十、各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将《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报经区县社保中心审核,今后社会化退休人员在申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时,区县社保中心应与《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中登记在册人员比对确认后,予以支付报销。 
  十一、各区县社保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在2002年5月1日以前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严把医药费报销审核关,防止突击购药,以减少养老保险基金的损失。 
  附:《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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