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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 1998-11-30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现就研究制定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总体方案 
  制定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前提条件:一是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将原来由乡镇政府管理的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管理的供电所,负责农村低压电网的维护管理和收取农村电费。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对省电力公司管理的直供直管县(或趸售代管县)农村电价高出城市的部分电费可在全省范围内平摊,实现城乡一价,由县级政府自行管理的趸售县或自供自管县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部分电费可在本县范围内平摊,实现一县一价。二是落实电价整顿的各项措施,切实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违反规定随电价加收的各种基金和附加费用。三是对农村低压电网进行改造,降低变压器和线路损耗。 
  二、关于实施方法及步骤 
  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同价总体方案确定后,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3年内分步到位。具体步骤是:可先将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然后再将农村其他用电与城市同价;也可把农村各类用电价格高出城市的部分每年平摊一部分,逐步缩小城乡用电价格的差距,最终实现同网同价。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均需在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具体目标及措施。 
  三、关于影响城乡电价调整的因素 
  各地在研究测算方案过程中,应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一)影响城乡电价降低的因素是: 
  1、农村电网改造后,电网线、变损下降,供电量上升,供电成本下降; 
  2、取消省、地、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加价和收费项目,可降低农民实际支付的电价和城市电价水平; 
  3、改革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可以杜绝乡镇政府各种摊派及村干部、村电工“人情电”、“权力电”等对农民的平摊加价; 
  4、正常、合理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在城乡电网平摊,可降低农村电价水平。 
  (二)影响城乡电网电价上升的因素是: 
  1、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在城乡全部电量中均摊; 
  2、改造农村电网降低线损后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在城乡电网平摊对城市电价水平的推动。 
  此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对电网销售电价的影响,包括1997年下半年以来新建成投产的电力项目核定上网电价、为引进外资实行公司化改制的老电厂上网电价提高以及1997年下半年以来新建成的电厂送出工程和电网联络线投资还本付息对电网销售电价的推动。 
  四、关于农村电网投资还本付息测算 
  测算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的主要政策口径是: 
  (一)固定资产形成率按 100%计算; 
  (二)总投资的20%为项目资本金,按每年税后回报率12%测算,不再还本付息; 
  (三)银行贷款的偿还年限按项目经济寿命周期20年测算,折旧率相应按5%计算; 
  (四)折旧资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比例为90%;(五)修理费按总投资的1.5%计算。 
  各地在测算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投资还本付息对电价的影响时,分摊的电量范围应为省网售电量加上地、市、县自行组织的、未上省网的售电量。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按我委批复本地区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方案的原则和上述要求会同同级计委(计经委)、电力局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城乡用电同价具体方案,并严格按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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