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建住房[2007]8号
各市、县、自治县房产局(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每年定期抽查房地产估价报告制度,抽查结合资质年检进行,并将抽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考核情况及时在我厅建设信息网及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公布,对考核不合格的,将予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或资质有效期内二次抽查不合格的,将予以降级或不予延续原资质。
二、各市、县应加强对房地产估价的管理,特别是对估价机构异地执业管理和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发现估价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省厅报告。对有异议的估价报告,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复核,或按规定程序申请鉴定。
三、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通知精神和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部署,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月10日前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我厅将于3月进行实地检查。
海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